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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王杰君 律师
 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
 职业证书 010096112181
 择校网、择校俱乐部
 法律顾问、资深教育律师
 联系电话:010—51955174
      13501216362

 
        如果你不知道你应有的权益,你就没有权益
学校与学生在某些方面产生不一致的意见,完全可以讲明情况、协调解决。从诉讼实践看,许多问题并不一定是学校违规,而是由于不同的心态所造成的。息讼解纷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原则,也应是我们产生矛盾解决过程中的一项准则。
 
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

    比你想像的要多得多。人生是不公平的,你的社会行为及合法权益,时常在选择、争执、诉讼、合同、合作、教学秩序和行政规定等问题上受到挑战。
    经常,你在小心谨慎中落入陷井;面对学校不知如何选择;一不留神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受到干扰;想扩大招生规模又受到代理人夸大宣传后果困扰;学生进入学校由于宣传与实际的差异却又面临潜在的诉讼;学生应有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。
    此时,你需要知道法律能保护你多少,而且越快越好。
    现在,你可及时得到律师协助,使得专业律师服务不只属于少数群体,而是人人都必须的一种服务。

 
 

    求学者做为教育的消费者,依法受法律保护,在维权的过程中,涉及的国家相关法律包括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及实施细则、《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条例》,在北京的学生还可适用《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》等等。在法律规范中,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,因此,从法律的角度讲,每一个求学者不仅在求学的过程中,要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,同时,也要承担学习方面的义务和对学校的义务。为了便于学生在择校的过程中能够依法保护自己,现列出了九项权益,包括:受教育权、安全权、知情权、监督权、选择权、人格尊重权、索要凭证权、投诉权、求偿权。这些权益,仅涵盖了权益维护过程中的一些主要方面,在司法实践中,可能还涉及其他的许多内容。在权益维护中或者说在法律实践中,我经常在讲一个观念,你不知道你有什么权利,你就没有权利。通过各种形式的交流,希望能给各位同学有所帮助。
    在选择学校时,我们每一位同学和家长都会获得这个学校的招生简章和相关资料,从合同法的角度讲,你所获得的这个招生简章就是一份合同要约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规定,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,该意思表示应该内容具体明确,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,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。如果你不选择这所学校,双方都不受该要约约束;如果你选择了这所学校即双方达成了合同,学校就应按招生简章中的表述,履行自己的义务,同时,学生也相应需要承担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,因为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。现将上述的九项权益,给大家介绍一下。
  选择权:
    学生在选择学校时,具有选择这所或那所学校的权利;具有选择专业的权利;在规定的时间内,具有退学和选择其他学校的权利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,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,应当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公平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教育做为一种服务,学生做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,有自主决定接受和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,有权进行比较、鉴别和挑选。有的学校在学生进门后,就不允许学生出校门或进校门立即就要交费,费用交纳后就不退还的做法都是不对的。目前,北京民办学校退费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《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(试行)的通知》中的相关规定。
  知情权:
    学生在选择学校时,有权了解学校的各项情况,包括:学校的真实名称、学校的注册地址和办学地址、学校的合法性、办学时间、办学性质、专业设置、课程考试通过率、毕业率、就业情况、各项学费、住宿费及杂费等。特别是学生和家长在此时的选择中,一定要看学校的办学许可证,北京市教委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主要有两类,一类是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,证号为:京教合准字 ****年***号;另一类是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,证号为:京教社证字****年***号。一定要看学校明示的收费标准,并保留一份,以避免学生入学后,学校对学生以各种名目收取未事先明示的费用,每年的学费、食宿费等各项费用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。
  索要凭证权:
    在入校交费时,学生有权利、学校也有义务向交费学生出具正式发票,学生应该妥善保管交费发票,一旦在发生纠纷时,有索赔的依据。
   受教育权:
   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,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。我相信,我们每一所学校都会维护学生的此项权利,但学生的此项权利,是要求学校按教学大纲的要求,提供优质的教学质量,在学生正常学习的情况下,能顺利完成学业,各门考试合格后,能获得相关的学业证书。在学业证书中,有些是学历证书,有些是非学历证书,这一点一定要问清楚,以免日后发生纠纷。学生和家长在咨询中,也要清楚的了解所选择的专业,包括哪些考试科目、考试有哪些类型等,学校有义务给学生进行完整的介绍,并将自己的介绍在招生简章中有完整体现。据了解,有的学校在进行学历文凭考试的国考和市考科目中,为了提高学校的通过率,不允许一些学生参加考试,这种做法是错误的,实际上这部分学生的考试权被剥夺了,侵害了学生的权益。
   安全权:
    学生的安全权,主要体现在学校的安全管理方面,学校应有相应的措施和管理机构,确保学生在校的学习安全和住校的生活安全,具有安全管理规定和有关的安全教育。如果学生住在校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,学校应具有一定的责任。但目前的实际情况,有些学校虽然在校内有宿舍,但学生自己在校外租房,发生一些安全问题,就不属于学校的责任,但其中还涉及到学生的年龄及行为能力的问题。如果学校内部没有宿舍,学生被统一安排在校外宿舍住宿,就应该有一些安全管理措施,否则出现问题,学校就应承担责任。
   监督权:
    学生有权对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;有权对授课教师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;有权以学生会或班委会的名义,参与学校的宿舍管理、学生食堂管理;有权与学校主管领导交流对学校教学管理的意见。学校做为一个独立的教学体,有权决定对学生的建议采纳、不采纳或部分采纳,但不得因学生对学校提出这样或哪样的意见进行打击报复;学生也不得由于自己的意见没有被采纳而采取一些不当行为,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。
   人格受尊重权:
    学生享有其人格尊严、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。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侮辱、诽谤,不得传播依据自己的优势地位获取的学生隐私,不得搜查学生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,不得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。
   投诉权:
    学生在学习过程中,对学校的违规、违法行为,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投诉。学生的投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:学校夸大宣传或误导性宣传,学生入学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宣传的不一致;学校收费不明示,学生入学后,需要支付入学前毫不知晓的费用;学习和住宿环境存在安全隐患,经向学校投诉后不能得到及时解决;学生在完成学业,考试成绩合格的情况下,不能获得学业证书;向学校交纳各项费用后,学校拒绝给付正式发票等等。学生遇到这些情况,有些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,有些则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有关规定,学校的招生资料、学生交费票据等都是证据,也是诉讼的依据。
   求偿权:
   此项权利与投诉权是密切相关的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有权要求获得赔偿,但赔偿的获得,是以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和法院的判决结果为依据的。

 
 

关于证据:
   招生简章及与招生相关的宣传资料;
   各项交费发票(含:学费、住宿费等);
   录取通知书;
   学校实际图片资料等。
解决方法:
   与学校协调;
   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;
   向律师进行咨询;
   向学校所在地的法院起诉。

 
 

每一名学生,无论选择什么学校,也无论选择什么专业,最终的定位是--就业。
为了使毕业生们在走上工作岗位时,能够及时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、法规规定,特提供王杰君律师曾做为“《精品购物指南》●人才版”律师团所发表的几篇文章,提供参考。

  • 劳动关系的法律原则;
  •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;
  • 签订劳动合同需注意的几个问题;
  • 劳动关系中的商业秘密保护;
  • 合同续签告诉你该知道的;
  • 劳动合同主体改变应依法变更;
  • 职业女性享受你的“特殊待遇”;
  • 人身伤害的法律保护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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